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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

來源:星女圈    閱讀: 4.1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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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公司解散的時候,員工心裏面是很不好受的,公司揹負了鉅額債務的情況時就只能宣佈破產解散, 而這對公司當中工作的員工而言,同樣是有着巨大的影響,下面看看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

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1

法律分析: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衛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則應另外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雙方同意由公司安排其它工作而不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如何賠償啊?

用工單位想辭退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或直接讓員工辭職大的屬於違法行爲,有這樣的事發生了,大家可以直接向用工單位要求全月工資的雙倍賠償金,拒不賠償的單位,員工可在60天內向所在地勞動部舉報投訴。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如果勞動者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司法實踐中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公司違法辭退員工需支付雙倍補償。

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2

一、解散員工賠償標準

對公司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存在困惑是因爲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瞭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法行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終止的,按規定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

有人認爲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結束是否應予補償屬於新舊法律規定不一致。《勞動法》並未明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原則。

2008年前因《勞動法》無相關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亦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種觀點其實並不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表述原文爲“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解散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應予經濟補償《勞動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上海市頒佈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對此種情況已作明確規定。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解散亦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用人單位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解散而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年前的補償金應當一併計算在內。

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 第2張

二、解除員工賠償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括弧內是法條依據出處。簡述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3

一、 公司突然宣佈解散應賠付多少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

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從 2008 年 1月1日起每年補償 1 個月工資。

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撤場的賠償標準 第3張

二、公司突然宣佈要裁員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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