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二次勞動仲裁嗎,勞動仲裁在我們的生活中是還比較常見的一種法律行為,也是我們每個勞動者都需要了解的方面,與用人單位發生爭執是可申請勞動仲裁,以下了解可以二次勞動仲裁嗎?
可以二次勞動仲裁嗎1
勞動仲裁可以二次申請。
申請人個人撤訴的,之後申請人在仲裁時效之內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物件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製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製度共有的某些特徵,同時又有特殊性。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就將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之權利的制度。仲裁時效是當事人請求通過仲裁解決勞動糾紛的程式性權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義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二次勞動仲裁嗎2
勞動仲裁可以申請幾次
勞動仲裁針對的是和你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而勞動糾紛型別眾多,因此,就任何一次糾紛提出仲裁都是可以的,不會因為你與前單位的糾紛通過仲裁就導致現糾紛無法仲裁的結果。
而現單位控告是不成立的。以往勞動爭議仲裁,就是尋求法律救濟。而如果現單位身正就不用怕影斜。如果它自身違法,那麼你尋求勞動仲裁的救濟,自然合情合理合法。
單位補籤是在對他以前違法行為的補救,但是如果沒有簽約,自然是無法辦理社保,所以你以沒有購買社保為由拒籤是不合理的。具體建議你可以和當地律師溝通如何合理維權,包括是否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主張違約金等。
勞動仲裁是什麼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材料也是不同的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
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餘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3)《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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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否撤回及其法律效果是怎樣的'
1、撤回仲裁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在仲裁裁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申請人均可以撤回申請,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2、勞動爭議雙方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僅能起到使仲裁時效中斷的效果,只有由仲裁庭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主持達成、並由雙方當事人簽收的調解書才具有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
3、只要在訴訟時效期內,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