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4000懷孕了公司辭退要賠多少,二胎政策出臺後,網上爆出很多單位要求女職工排隊懷孕,公司如果將孕婦辭退的話又該怎麼辦呢?下面瞭解工資4000懷孕了公司辭退要賠多少。
工資4000懷孕了公司辭退要賠多少1
違法解除的,一般是按工齡2倍月工資進行賠償。
一般情況下公司辭退孕婦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2、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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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被公司辭退賠償多少
首先,公司並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裡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孕婦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對懷孕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與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公司要辭退孕婦的,首先若是因為孕婦自身有重大過錯,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那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但要是公司違法辭退孕婦,則此時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來對孕婦作出賠償,這也就是公司在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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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公司辭退員工應賠償多少怎麼賠償
解答:
懷孕女職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且公司知道女職工已懷孕確將其違法辭退的,女職工可主張賠償金。賠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工作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
懷孕女職工有嚴重違反公司合法的規章制度等依法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公司可將懷孕女職工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相反,公司可就懷孕女職工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向其追索賠償。
補充:
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如果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當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結語:生兒育女是一種責任也是義務,但用人單位與懷孕員工似乎成為一種天敵,經常被新聞報道,某某員工因懷孕被辭退的事件,所以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律師,避免自己的權益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