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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不得向用戶強制推送個性化廣告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4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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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不得向用戶強制推送個性化廣告,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8月1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與此前的草案二審稿相比,草案三審稿進一步迴應社會關切,對應用程式過度收集個人資訊等問題作出更具針對性的規定,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作出特別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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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過度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

註冊會員卻被要求填寫生日、籍貫、學歷等與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近年來,過度收集使用者資訊問題頻頻引發質疑。

草案三審稿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針對個人資訊洩露的隱患,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網安中心測評實驗室副主任何延哲表示,從技術角度看,非法收集個人資訊容易被識別,非法使用個人資訊可能更難被察覺。

“百姓日常生活與網路平臺緊密相連,向平臺提供個人資訊的情況日益普遍。這些個人資訊如果被過度收集,或者儲存、使用不善,將會侵害使用者權益。因此,下一步的立法重點應圍繞加強對個人資訊使用的監管作出完善。”何延哲說。

APP不得向用戶強制推送個性化廣告

不得向用戶強制推送個性化廣告

搜尋過一個商品,接著就會收到很多類似廣告的推送……近年來,一些平臺利用大資料進行使用者畫像推送個性化廣告,困擾公眾日常生活。

草案三審稿明確,個人資訊處理者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資訊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拒絕的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自動化決策應當遵守個人資訊處理的一般規則,包括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信原則,目的明確和最小化處理原則以及公開透明原則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使用者畫像、演算法推薦等自動化決策,應當在充分告知個人資訊處理相關事項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草案三審稿還規定,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對應用程式等個人資訊保護情況進行測評、公佈測評結果,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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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未成年人個人資訊列為敏感個人資訊

網路暴力、網路欺詐……隨著網際網路的不斷普及,侵害青少年個人資訊合法權益的問題屢有發生。草案三審稿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作為敏感個人資訊,並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

中國資訊保安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說,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將這部分群體的個人資訊單列為敏感個人資訊進行更高等級的保護完全必要。

此外,一些平臺的主要使用者就是低齡未成年人,有的平臺設定了令人眼花繚亂的消費陷阱,讓涉世未深的`青少年頻頻“中招”。

左曉棟認為,草案三審稿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制定專門的處理規則,其本質是限制某些平臺利用未成年人非法牟利,要求相關平臺切實履行相應社會責任。“現在有的平臺已經禁止未成年使用者充值或‘打賞’,這就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制定個人資訊處理規則的一種體現。”

明確逝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則

一個人去世後,其他人有權利處置其生前使用的網路賬號嗎?近年來,關於這類問題的糾紛逐漸增多。

草案三審稿明確,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個人資訊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複製、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世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新銳認為,該條款首先意味著近親屬行使死者個人資訊的權利不是隨意的,同樣要遵守合法、正當的原則;其次,條款體現了對死者生前意願的尊重,鼓勵自然人生前認真安排自己的個人資訊。

“修改後的條款一方面支援近親屬維權,另一方面也防止該權利被濫用,尤其是因家庭內部出現矛盾而導致違背死者生前意願的情況發生。”王新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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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投訴、舉報機制

當前,個人資訊保護面臨維權渠道窄、成本高、處罰侵權力度不夠等問題,制約著使用者的維權意願。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有關部門查處案件的協調配合。

草案三審稿明確,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個人資訊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處理個人資訊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等職務。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認為,草案三審稿要求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這將讓相關機制能夠良性運轉;同時,明確在涉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中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將相關人員的職業生涯與個人資訊保護工作“繫結”,這將讓相關人員在處理個人資訊時更加謹慎。

APP不得向用戶強制推送個性化廣告2

近年來,手機APP侵犯使用者資料安全等相關問題越發受關注。工信部一直在審查市面上的各種APP,對於所有違規應用進行下架或整改處罰。但類似應用依舊層出不窮,使用者的隱私安全隨時可能被竊取並利用。

7月6日,深圳頒佈《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以整治和限制目前手機APP普遍存在的各種惡性。《條例》堅持保護個人資訊保安,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將對APP“不全面授權不給用”、“大資料殺熟”、“隨意收集個人資訊”、“強制推送個性化廣告”等一系列行為進行規範,違反者將處以重罰。《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國內資料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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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傳出後即迅速登上新浪熱搜榜,有網友表示,建議全國推廣!

APP不得向用戶強制推送個性化廣告 第5張

首次為資料確權

禁止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

7月5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法規解讀會,對該條例進行了解讀。

據瞭解,目前我國網際網路使用者量已達9億,應用程式數量數百萬個。長期以來,一些APP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強制索要使用者授權令人深惡痛絕。

針對這一問題,《條例》確立以“告知-同意”為前提的個人資料處理規則,即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資料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當前,一些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通過“一攬子協議”將收集個人資料與其功能或服務進行捆綁,使用者不同意全面授權,就無法使用該APP。不少使用者往往被迫接受“一攬子協議”,這嚴重損害了使用者作為個人資料主體的決定權。

為此,《條例》專門規定,資料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料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服務。但是,該個人資料為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根據《條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料處理者應當及時刪除個人資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約定的儲存期限屆滿;

(二)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已經實現或者處理個人資料對於處理目的已經不再必要;

(三)自然人撤回同意且要求刪除個人資料;

(四)資料處理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處理資料,自然人要求刪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者有權拒絕被畫像和被推薦

不得向未滿14歲使用者提供個性化推薦

很多市民都有這樣的經歷:在網上買過一個東西,就頻頻被推相關產品的廣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使用者畫像和個性化推薦的應用,為人們提供了更加精準、個性化的商品和服務,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應該給予規範。

《條例》規定,資料處理者基於提升產品或者服務質量的目的,對自然人進行使用者畫像的,應當向其明示使用者畫像的具體用途和主要規則。自然人有權拒絕對其進行的使用者畫像或者基本使用者畫像推薦個性化產品或者服務,資料處理者應當以易獲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絕的有效途徑。

《條例》將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視作敏感個人資料,首次在國內立法中明確,除為了維護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且徵得其監護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進行個性化推薦。

公共資料應最大限度免費開放

大資料“殺熟”最高可罰五千萬元

政府各部門掌握的公共資料資源中蘊藏著巨量的經濟資訊,通過增值開發不僅可以給市民帶來便利,也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條例》設計了公共資料治理的頂層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資料中心,實現對全市公共資料資源統一、集約管理。明確公共資料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建立以公共資料資源目錄體系為基礎的公共資料共享需求對接機制。

《條例》明確將提供教育、衛生、社會福利、供水、供電、供水、環保、公交等公共服務的組織納入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範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處理的資料均屬公共資料。公共資料應當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最大限度地開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在加強個人資料保護的基礎上,《條例》探索培育資料要素市場,在填補目前資料交易相關法律規範的空白的同時,在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資料公平競爭有關制度,針對資料要素市場“搭便車”“不勞而獲”“大資料殺熟”等競爭亂象作出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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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資料,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場主體資料提供替代性產品或者服務,不得通過資料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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