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子越拖越有利,被他人起訴的時候這個時候對自己來説是比較不好的,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説自己被其他人給起訴的話,對於自己的名聲可能不會那麼好看,下面看民事案子越拖越有利。
民事案子越拖越有利1
法律分析:民事案子並不是越拖越有利,是要跟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分析的,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案子拖對被告好嗎
執行的一方肯定沒什麼好處,對於一方想要拖着然後找機會翻案,取得更多勝訴證據的肯定是有好處。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
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實際上在大部分情況下,案件的拖延對於被告都是有一定的好處的。當然也並不排除會有出現對原告有好處的情況,
民事案子越拖越有利2
一、民事案件拖久了對誰不利?
1、民事案件拖久了對原告不利,原告的合法權利就沒有辦法得到維護,審限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2、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許出示。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佈休庭,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
3、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而需要給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意見的,合議庭也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二、延期審理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1、上述情形中,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以外,其餘情形應當由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的開庭日期和地點,合議庭可以當庭確定,也可以另行確定。
2、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
3、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4、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説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受害方是可以通過走訴訟的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但如果所涉及到的民事案件延期,或者是證據不齊全拖的很久,對於受害方的影響是很大的,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判決的時候只會結合相關的證據來進行判決,所以,收集證據是特別重要的。
民事案子越拖越有利3
一、民事案子拖得久説明什麼?
民事案子拖得久説明該案件比較複雜,或者證據不足以支撐犯罪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
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民事訴訟法》對一審起訴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案子拖得久的情況下,應當是司法機關在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和審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可能出現很長時間都難以進行判決的,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並由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